营销员陪客户打麻将时死亡
案例
袁某系黑龙江省大庆市某企业的营销人员,该企业在某酒店举办产品展销会。企业老板指派袁某去酒店负责接待工作,接待各类产品销售商。展销会举办了 15 天,袁某一直在酒店和客户谈业务,陪客户吃喝、打麻将,昼夜不得休息。在展销会结束的前一天,袁某因心脏病突发,死在了客人的麻将桌前。事后企业为袁某申请工伤,有关单位以其“打麻将死亡”为由,不予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问题的焦点是袁某死亡的原因是不是“工作原因”。“工作原因”是准确认定工伤的重点。认定“工作原因”应从 4 个层面考虑 :第一,必须属于工作原因 ;第二,工作原因和伤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工作原因和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逻辑、符合日常经验 ;第四,工作原因和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工作原因”和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职工的伤亡与履行工作职责的联系直接明了,造成伤亡的原因仅为一种,一因一果。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职工伤亡的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履行工作职责只是导致职工伤亡的数种原因中的一种,即多因一果。
1988 年 12 月 21 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 :“企业开支的正常招待费用,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可见,企业正常的、合理的招待是合法的。袁某受领导指派来酒店负责接待工作,和客户谈业务,陪客户吃喝、打麻将是领导指派的工作,是履行职责。
袁某过度劳累病发死亡,属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中规定的情形 :“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应当给予袁某工伤认定,并给予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