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为”的工伤认定
保安班后“多事”被误伤
案例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兴小区物业保安老柳,在保安这个工作岗位上已经工作快 10 年了。老柳和他的同事不分昼夜巡逻、站岗,从不含糊。小区社会安定、秩序井然,小区居民都称他们是称职的“保护神”。老柳爱管闲事,小区哪里有不和谐的因素,不管份内份外,他都会及时出现,进行调解、处理。老柳年年都被评为社区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前不久,老柳班后休息,去小区超市购物。他途中发现小区内有一对青年夫妻在吵架,撕扯中,女的在男的脸上挠了一把,男的随手从地上拣起一块砖头向女的头部砸去。老柳见状赶紧上前制止,拉扯中男的用砖头误伤了老柳的额头。青年夫妻当即傻了眼,老柳被送到医院逢了 10 多针。老柳因制止青年夫妻打架而受伤,相关工伤认定部门却不同意认定其为工伤,理由是老柳“班后多事”。
法官说法
上述“班后多事”,实质是对工伤构成要件“工作时间”的疑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时间”一般是指上班工作的时间。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
小区保安的职责是维护小区的秩序,保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具体负责管区内的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参与社会联防等。小区保安这一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小区保安履行职责的特殊方式。只要遇到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无论班内班外,都应当尽职尽责。老柳“班后管闲事”的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