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现状的思考
杨翠菊
一、住房公积金现状及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制度设定不合理
住房公积金应该是社会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应该具有普遍性,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由于有国家支持,能够得到保障。但是,对于大量民营企业和微型企业来讲,帮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会成为企业的一大负担,于是很多民营企业和微型企业都不愿意帮职工缴纳,没有积极性。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设定有不合理之处,应该设定更能鼓励民营企业和微型企业积极性的制度。另外,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公积金缴纳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应该考虑从全国来平衡,同时考虑地区特点。
2、覆盖率不合理,差距大
住房公积金本来应该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应该让多数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能改善住房情况,但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普遍偏低,集中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部门,但就业占 80%左右的是民营企业。此外,部门与部门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差距也比较大,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3、贷款发放率低
同住房公积金的结存金额相比,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的比例还比较低。分析其中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不同于其他类型贷款,因为用途单一,限制了贷款使用; 2) 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比其他类型贷款手续更加繁琐,有了更多的限制; 3) 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数量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4) 由于相关政策,覆盖面还较小,受益面窄; 5) 有部分地区的房价水平相对还比较低,于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要性减弱,这部分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也相对较低; 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模式比较政策化,市场意识,市场竞争概念相对比较弱。
4、缴存基数差异大
根据现在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规定,没有明确的基数上限,加部门与部门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差距也比较大,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距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 5% 到 20% 不等,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 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 5%,相差达 6 倍。
5、住房公积金受益面发生偏差
住房公积金本来应该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应该让多数人通过住房公积金能改善住房情况,特别是对于收入相对比较低,没有能力靠自己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群体。但是,从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施行效果来看,中低收入群体的收益并不明显,反而是中高收入群体获得了收益。不论是从缴存环节来看,还是从提取环节、贷款环节来看,中高收入群体的收益更加明显,中低,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益有限。
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议
1、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解决住房公积金监督问题,应该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考虑撤销,用一个单独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取代,彻底改变现有的相对空缺的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该系统可以直属国务院,垂直的监督和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业务,如每季度出版基金管理业务。
2、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效果,必须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第一步,是要改变观念。不能简单用传统的那种政策性眼观来相关业务,在政策的指导下,也要改变以前的消极观念,真正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提高使用率。第二,要简化手续,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要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供一条龙符合。最后,要努力减少各种费用,减轻群众负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3、完善制度,提高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
应该建立更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能增加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制度,切实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中低收入群体服务,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福利性,成为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
4、完善存缴机制,缩小基数差距,扩大覆盖面
要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促进社会公平的手段,而不是加大收入差距的工具,要完善存缴机制,缩小基数差距,扩大覆盖面,减少部门与部门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