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在 20 年的发展历程中,为推动住房市场化和货币化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制度设计当时的初衷已基本实现。但由于未能与时俱进地调整有关制度安排,其制度性弊端也日益暴露。
(1)管理体制模糊
一是无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管理中心由同级地方政府领导,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全国业务管理各自为政。二是决策机构虚化,决策职能弱化。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由三个三分之一组成,由于各种原因,委员变更频繁,对公积金政策、业务不熟悉,经常缺席会议,难以独立、公正、客观、及时地履行决策职能,使管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三是行政管理与运行职能重叠。管理中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造成制定政策时过度关注自身利益,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长效发展。
(2)住房保障作用弱化
一是制度覆盖范围窄。目前,90%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民营企业仅为19%。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就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民营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大幅增加,这些职工收入水平低,住房条件差,迫切需要通过公积金制度,增加住房资金积累,获得个人低利率住房贷款,加快解决住房问题。二是资金使用渠道单一。按照《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满足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只能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于商品住房价格高,中低收入职工买不起住房,无法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加之公积金使用用途仅限制在发放贷款及购买国债,导致部分资金沉淀在银行,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3)资金运用公平性差
按照《条例》规定,公积金主要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买房。在房价较高的情况下,有能力买房的职工收入水平较高,不仅获得个人低息住房贷款,还能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中低收入职工买不起住房,享受不到低息个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受到限制,只有缴存义务,难以享受使用权益,产生逆向补助问题,社会反响较大。另外,《条例》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是城镇低收入职工家庭,这些职工绝大部分不缴存公积金,却享受公积金增值收益,产生增值收益分配错位问题。
(4)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目前,挤占挪用资金、违规购买国债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在资金存储、贷款发放、财务核算等方面,仍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一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全国还有部分分中心自行管理公积金,有的分中心将公积金与企业生产资金混管,有的只记空账,有的甚至不给职工开立账户。中心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岗位制约。中心和受托银行权责关系不明晰,跨行频繁转存资金。二是监管机制亟待健全。目前全国无独立的公积金主管机构,全国专职监管人员仅100余人,财会、金融、计算机等专业监管人员严重不足,监管力量薄弱。虽然《条例》规定住建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监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但监管必需的绩效考核、人员准入、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缺失,监管手段落后,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难以有效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