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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 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