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领域五类突出违法行为应引起关注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有关社会保险权益的纠纷不断增多。 经过调研梳理,北京一中法院对社会保险领域五类突出的违法行为进行总结,希望社会相关部门、人士予以关注。
以“农民”身份设置障碍,侵害农民工合法社保权益
典型案例 1:
伏某系外埠农业户口。 2002 年 6 月 25 日,伏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任厨师,月工资 1500 元。 某餐饮公司以伏某系农业户口为由,未给伏某缴纳养老保险。 2011 年 5 月 25 日,伏某因家中有事,主动停止工作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后伏某了解到,享受社会保险是其正当的权益,在与单位协商未果后,伏某依法提起仲裁和诉讼。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 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自 2010 年 1 月起,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故某餐饮公司应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负担 2002 年 6 月 25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为伏某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据此,判决某餐饮公司支付伏某 2002 年 6 月 20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金 1 万余元。
典型案例 2:
吴某为农业户口,于 2008 年 5 月 7 日到某电力技术公司备货打包组工作,月工资为 1100 元。 某电力技术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 2009 年 11 月 12 日,吴某患乳腺癌住院手术及化疗,支出医疗费 43784.06 元。 因某电力技术公司不予报销医疗费,吴某提起仲裁及诉讼。
法院认为:因某电力技术公司未给吴某缴纳医疗保险, 吴某要求某电力技术公司支付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经审核, 吴某医疗费 43784.06 元中符合报销金额的为 34642.79 元,故某电力技术公司应支付吴某医疗费 34 642.79 元。
法官提示: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
据统计,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超过 1.4 亿,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超过 7000 万。 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有较为固定的就业岗位,有的辗转于不同城镇,还有的农闲时出来打工,农忙时又回家务农,流动性较强,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都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以 " 农民 "身份设置障碍,主张农民有土地保障,不存在失业问题,与城镇职工不一样,就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这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 尤其是在工伤保险领域,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煤矿等劳动风险较大的行业,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往往得不到及时医疗和救助,处境十分艰难。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一起参加国家经济建设,都提供了劳动, 应当享受同一标准体系下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不能因户籍不同而适用不同标准。 职工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缴费、国家补助的保障性制度,直接关系到职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能否从社会保险制度中得到物质帮助,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 如果仅因为职工的户籍是农村而将其排除在外,有违起码的公平。 因此,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社会保险法》在附则中专门规定,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作为职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与职业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法官提示,根据《 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而用人单位也应当积极主动适应法律的要求,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依法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那些企图以 " 农民 " 身份设置障碍,侵害农民工合法社会保险权益的用人单位,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