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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人单位社保义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2013-06-15 19:03:10    来源:广州社保代理网    浏览:87
内容提要:我国社会保险法对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社保义务和责任。但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强制程序不够具体以及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较轻等。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全面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明晰用人单位违法社会保险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并建立建立补充保险制度,详细规定强制措施的程序等,以确保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义务。

一、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对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的规定
( 一) 依法参加五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 二) 办理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确保应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缴费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
( 三) 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具有国家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样有利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及时统计数据,实现社保基金尽早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 四) 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应该出具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凭借证明才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和权利,有助于促进劳动者的再就业。
二、我国社会保险法中用人单位义务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 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办理保险登记、不按时足额的为劳动者缴纳保费、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往往会对劳动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劳动者可能因此延缓缴纳费用的时间,增加缴纳费用,或者影响劳动者的再就业等等。
我国《社会保险法》针对这些情况对用人单位采取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但这些主要都是行政责任,而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权利所遭受的损失,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而难以得到救济。
( 二) 强制措施的程序不完善
对于用人单位为履行其义务时,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罚款、责令改正、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在采取这些强制措施时所应当严格遵循的程序。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是多长,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那么不同的用人单位责令的期限就可能不同,那么就会存在不公正的情形。
( 三) 对于用人单位的处罚相对过轻
对于滞纳金的缴纳,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比例是万分之五,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是百分之零点二,这明显高于我国,滞纳金过低,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宁愿选择缴纳滞纳金,也不愿意按时足额的缴纳保费的情况的发生。
对于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承担罚款的轻微行政责任,没有规定其他形式责任,达不到规制用人单位的目的。对于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用人单位构成何种犯罪,依照何种程序、法律,追究怎样的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三、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完善构想
( 一) 全面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
我国《社会保险法》从各个层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大体上来说是相对比较完善的,但也存在不足,例如《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还应有制定劳动者的名册( 卡) 、出勤工作纪录、薪资表及薪资帐册的义务,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制度,扩大用人单位的义务范围。
( 二) 明晰用人单位违法社会保险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有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共同作用共同约束下,对于用人单位的威慑力才可以达到最大,用人单位鉴于此,才会及时正确履行自身义务。
( 三) 建立补充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投保五险,以保障劳动者的各方面权利,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该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制度,主要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四) 国家帮助用人单位履行其义务
诚然,有些单位没有履行相关的义务是由于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经济严重困难甚至面临破产,在这种情况之下无法履行相关的义务是在所难免的。国家针对用人单位的这种情况可以采取补助或者支持的措施,将全部的义务与责任都叠加到用人单位身上明显是不合理的,国家也应该采取一系列支持措施以帮助用人单位履行其义务,这既可以解决用人单位经济上的困难,也可以解决劳动者的就业问题。
( 五) 详细规定强制措施的程序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均没有规定具体适用的程序,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那么行政机关的权力就得不到约束,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必须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项强制措施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所规定的程序操作,虽然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的义务,但也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任意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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