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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享全部工亡待遇
李某于2011年10月到山东省某建筑公司工作,2012年2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因脊柱神经受损导致下肢瘫痪,2012年7月,经当地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2年8月,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2012年9月4日,李某不幸去世。家属要求享受李某的工亡待遇,单位称李某处于停工留薪期,只能支付李某的丧葬补助金。
请问,对于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工伤职工,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对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李某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据此,你们作为近亲属可以申请享受因工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