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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2013-06-12 00:28:38    来源:广州社保代理网    浏览:76
内容提要:自愿失业、延缓就业和隐性就业等道德风险问题在失业保险领域越发突出,为失业保险的长期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本文对失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进行了剖析,指出应建立更加完善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储蓄账户,设立失业人员奖惩机制并且健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从而为失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失业保险和道德风险概述
(一)失业保险
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失业保险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为其再就业提供物质保障。这既体现了失业保险的救济功能,保障基本生活,又体现了其稳定社会、促进就业的功能。
(二)道德风险
风险是指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预期的目标和方向发生偏离,从而产生风险,可能会带来损失。道德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即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或由于代理人的疏忽大意给委托人带来了损失的一种行为。
二、失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自愿失业
自愿失业是指参保人为获得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而主动失业的一种行为。失业保险金虽然数额不多,但这是在无需劳动者提供老的情况下发放的,因此对于一些想要不劳而获的劳动者来说是有一定的吸引力的。所以一些劳动者自愿失业,以此来获得失业保险金。这样不仅使得劳动力就业不充分,更会造成失业保险金的浪费,损失巨大。
(二)延缓就业
延缓就业是指劳动者已经失业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进而想要延长领取期限,直至到期为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发现虽然失业保险金不如劳动时的收入多,但可以维持基本生活,更不需要提供劳动。因此,失业者在惰性心里的影响下为了享受闲暇而不努力去寻找工作,直至领取期限到期。延缓就业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大量劳动力的闲置和浪费,出现“养懒汉”的现象,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隐性就业
隐性就业是指失业人员在原单位或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失业后,又进入就业领域而未向主管部门登记,除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有其他收入的一种行为。失业保险基金的供给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压力,隐性就业的大量存在不仅会使这种情况恶化,使需要这部分基金的失业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还会给失业者本身带来伤害。隐性就业不能对失业保险进行缴费,从长期来看会使失业者丧失继续申领失业保险的资格,还会造成劳动关系的混乱,失业保险的低效运行。
三、失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规避
(一)完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的《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是失业保险的一大进步,但是条例的内容和约束力还不是十分的完善和健全。因此,一方面政府应尽快颁布失业保险法,增强它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该对失业保险本身的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最短为 3 个月最长为 24 个月,而国际平均期限为六至十二个月。所以我国应该缩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在缩短期限的同时还应提高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水平。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失业保险体系设计才能改变目前乃至将来在失业保险领域里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才能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更好的发展。
(二)建立失业保险储蓄账户
出现自愿失业、延缓就业等问题是因为失业保险账户不能够转移、留存,一旦到了退休年龄并从未失业过,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因此很多就业者为了享受这份权利便会自愿失业,为了一次性全部领取完便会延缓就业。要解决这个问题,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一个失业保险账户,同时把失业保险账户和养老保险账户连接起来,使在就业生涯中缴纳失业保险金但从未失业过的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在其退休时把失业保险金账户里的余额转移到养老保险账户中,这样就可以是就业者意识到自身的失业保险金不会流失,也不会为了一次性领取完失业保险金而不努力找工作。
(三)设立失业人员奖惩机制
一方面,对于在失业过程中积极寻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在其找到工作后对找工作期间的花费进行补贴;对于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可以提供税收优惠或小额贷款等优惠措施,鼓励其积极就业。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不努力找工作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让失业者按期登记寻找工作的情况并提供证明,对于长期未找到工作的失业人员在其再就业后可以征收一定的工资税或者停发一定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惩罚。除此之外,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开展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帮助,对于那些拒绝接受帮助的失业人员应查明其原因,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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